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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by:admin 分类:意甲 时间:2025/06/28 阅读:42 评论:0

  为了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杭州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服务经济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传播律师职业的正能量,由杭州市委政法委、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普法办、杭州文广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市法学会联合主办“杭州律师十大影响力案件(2012-2016)评选活动”自9月开展以来,受到了业界的普遍关注,活动通过律师自荐、各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协各联络处积极推荐等方式,征集到众多符合条件的各类案例。

  从12月4日起到12月23日,杭州电视台影视频道将对入围此次评选活动20强的案例进行每日展播,12月19日将开通微信投票通道,观众可以为自己心中的十大影响力案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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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百人的群体大案?看他如何定乾坤

  承办律师: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周春、吴燕、夏璟、钱珣、李颖硕

  

  签了合同不履约?

  2014年7、8月间,数百名群众与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佰富勤公司)签订了《佰富时代中心车位租赁合同1》以承租佰富时代中心的车位并同时支付了十到十五万不等的租赁押金,而后又与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下称第三分公司)及佰富勤公司签订《佰富时代中心车位租赁合同2》,作为出租人将车位转租给第三分公司,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且逐年增加,同时佰富勤公司为《租赁合同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然而在签约后,第三分公司并未履行合同。在多次交涉、协商无果后,一百多位业主决定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于2016年初将案件诉至法院。截止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案件已由一审法院审结,当事人的诉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性”案件正有条不紊地合法推进。

  通盘考虑是王道

  耐心沟通定军心

  “在第一次接待咨询的时候,我们就感觉到这个案子需要谨慎处理,因为它关乎一百多位业主的切身利益。”在谈到案件时,周春律师如是说。的确,本案涉及两份合同,选择哪份合同作为主诉合同十分关键;此外还关乎一百多位业主,每个人的诉求又各有不同。如何保障每位当事人的利益又能满足他们各自的诉求,是对周律师团队的巨大考验。

  律师团队成员在接手案件后,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参考资料,做了大量的分析论证后召开了业主说明会,细致地梳理、分析了案件的整个情况,将案件可能的发展过程、碰到的问题、甚至可能触及的刑事问题都一一做了解释说明,让全体参与诉讼的业主完全清楚地了解案件诉讼的大致走向。“正因为我们前期的这个说明工作做的比较到位,所以从诉讼以来,我们这一百多位当事人的情绪相对来说都还是比较稳定的。当然,这与我们后期对案件进展的一个及时告知、沟通也是离不开的”其中一位承办律师自豪地说。

  除了保持与当事人的一个良好沟通,在诉讼材料的搜集、整理,案件的准备方面,律师团队也是做了大量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的。在通过仔细论证后,认为以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作为诉讼请求最为合适,但本案所涉一百多位业主并非同日签约,因此均需单独立案,光整理起诉书等材料就耗费了律师团队几周的时间。而本案所涉车位,其中部分已建造完毕投入使用,而部分仍然待建,因而引发了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议。经法官、律师现场勘查及周律师团队提供的涉案停车场已投入使用的证据及发票等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且案涉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华夏公司、佰富勤理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目前已经判决的案子有95%左右,效果都还是不错的,我们的诉求都得到了支持。当然,如果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也有相应的后续应对策略,这是之前我们就考虑好的。”也唯有全盘考虑、静心准备,才能让当事人对周律师团队如此信任,如此不慌不乱地应对各种情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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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有方法

  合理合法才是正道

  周律师团队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引导普通群众使用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在G20召开的特殊背景下有效地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接手案子前,因协商效果不佳,业主方曾与开发商方发生过冲突,部分委托人甚至表达过要利用G20期的敏感时间点向政府去反映情况。在我们详细阐明这么做于事无补,而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完全满足诉求后最终使他们放弃了这样的念头。”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周律师仍然觉得能安抚住当事人的情绪,并通过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很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很是欣慰。

  而由于第一批维权业主合法有效的示范效应,其他一百多位业主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该问题,而放弃了上访、闹事等不合理的行为,这是对律师前期工作的高度认可,更是对国家法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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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显人权保障精神,助力“法治杭州”建设

  承办律师: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金亮新

  

  备受关注的杭州公交纵火大案

  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包来旭携带天那水(俗称“香蕉水”)、塑料桶、打火机等作案物品在车牌号为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上纵火,造成三十三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其中二十人重伤、五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另有部分乘客财物被焚毁,公交车损失人民币三十一万余元,并后续累计发生一千多万元的伤员救治费用。案件发生后,金亮新律师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选定和指派,担任被告人包来旭的辩护律师。2015年2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5杭州公交车纵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包来旭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4月30日,包来旭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金亮新律师担任被告人包来旭的辩护人后,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在社会公众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如何为被告人辩护并有效保障被告人权利。金律师提到:“民众要求对包来旭严惩,但是不管他是犯了什么罪,作为律师还是需要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出发进行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应坚持法治立场而不应该持有偏见。”作为辩护人,金律师先后四次赶往“浙二医院”烧伤科病房会见包来旭,向被告人包来旭详细解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耐心询问和解答被告人关心的各类问题,经过金律师的反复讲解,被告人包来旭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自己的放火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感悔恨,从内心深处感激对国家给予他的医疗救助和法律帮助,主动提出希望尽早接受司法审判和相关处罚。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金亮新律师虽然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包来旭犯放火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某些证人证言提出了质疑,指出个别证人的陈述无从证实、不足采信,同时金亮新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发表了恳请法庭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首先,包来旭在主观恶意并非极大极深,包来旭在案发前是守法公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包来旭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提出捐献器官的意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因此被告人包来旭在主观上没有刻意追求本案危害结果,也没有预见到会产生本案的严重危害。其次,本案公交车纵火的发生并非包来旭长期预谋,而是基于被告人自身客观身体健康状况和复杂社会因素交织而一时冲动引发的极端行为。最后,包来旭放火行为毕竟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同时巨额的救治费用并非包来旭放火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通过庭审前后与被告人包来旭会见交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庭审质证和辩论,金亮新律师充分表达的自己的辩护意见和建议,对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对被告人正确认知和对待审判及判决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

  杭州7·5公交纵火案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反映强烈,如何协调公众舆论与案件处理之间的良性关系,对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都是严峻考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依法向媒体和公众适当公开案件信息和诉讼进展情况,合理引导公众舆论,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又保障了全案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弘扬人权保障精神

  树立“法治杭州”样本

  杭州7·5公交纵火案中被告人包来旭本人受伤最为严重,但是包来旭依然得到了国家全力救治,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通过辩护律师对纵火案全程参与办理,有效保障了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保障了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刑事法律的正确适用。

  杭州7·5公交纵火案的顺利办理,取得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了社会公众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性评价,辩护律师还获得杭州市律师协会办理重大影响性案件嘉奖,充分展示了辩护律师在重大案件处理中积极作用。

  杭州7·5公交纵火案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标志性公共事件之一,该案办理过程具体落实了人权保障的宪法规定,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是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步,杭州7·5公交纵火案的依法公正处理,是“法治杭州”建设的典型样本,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进步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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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历史事实 维护改革成果

  承办律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秋潮 夏德忠

  

  十余年前乡镇企业股份改制

  引出的股权存续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企业进入了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期。作为校办集体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中间过渡,这一制度的股权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1994年,因被告浙江Y公司前身Y厂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X姓原告获得Y厂2585股股份(包括620股影子股、165股现金以及向Y厂借款方式购买的1800股现金股)。后因个人原因X姓原告于1998年退出Y厂。

  依据1994年Y厂章程规定“职工离厂影子股自动终止”条款以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离本厂” “否则由此项借款所购得股份所分得的红利无偿缴还企业”的约定,Y厂收回X姓原告持有的620股影子股与根据红利折算而抵扣的590股现金股。1998年,Y厂按照剩余1375股现金股与0股影子股向X姓原告分发红利,X姓原告在分红清单上签字确认。之后双方就溢价回购1375股现金股达成合意并签字确认。2010年,X姓原告与被告Y公司就Y厂620股影子股与590股现金股的存续问题发生争执,X姓原告于2012年将此纠纷诉至绍兴市中级法院。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X姓原告将案件诉至浙江省高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援引政策解决法律适用

  梳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1994年股份合作制度这一改革产物和其衍生的股权,适用何种法律成为首要难题。一方面,20年前的校办企业无法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不一定等同现今的公司股权,其是否适用现行《公司法》?诚然,本案诉讼标的不应以存在法律适用瑕疵而被否认,但适用上述《公司法》对被告Y公司将极为不利。为解决难题,王律师与夏律师从被告Y公司历年工商登记资料入手,证明其在1994年前为集体企业,改制后直至2008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论证排除本案对《公司法》的适用。由于我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两位律师积极收集国务院体改委于1997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省委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4年颁布的《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等政策供法院参考适用,得到各级涉案法院的认同,为被告Y公司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另一难点是间接证据的处理。自1998年起,被告Y公司未有直接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标的股权已从X姓原告处收回。王律师与夏律师从被告Y公司的档案室、工商局的档案室、企业所在地档案馆,收集到本案关键证据:1994年Y厂《章程》(草案)原件、Y厂与X姓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件、1998年的分红清单、1998年Y厂溢价回收X姓原告1375股的凭证、原告当初的股权证等原件。在证明这些间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王律师与夏律师将十几年来被告Y公司改制的全部资料搭建出完整的证据链,凭借自身智慧与从业经验,利用这些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了十几年前的案件事实并被法院所认可,这是被告Y公司胜诉的关键。

  学界、司法界的争鸣

  和同类案件的典型样本

  迄今为止,本案的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的重大反响和社会的积极讨论,诸如贺卫方、何佳宏等法学著名学者纷纷发文探讨自由心证、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成文法规则的联系。本案为学术课题的探讨提供了生动的实例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从业者与学者对职业伦理的深入思考。

  最值得重视的是,本案成为处理改革遗留问题股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在不能适用《公司法》的情况下,仅引用相关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较为妥善地处理股权遗留纠纷,创造性地在无法律适用的条件下援引相关时期政策的方法,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以点到面的指导性范例。此纠纷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九十年代的改革成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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